今天的编辑列举了财务会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陷阱”。这是件家务事。财务人员要注意了!看看你有没有这样的会计习惯?

1、 以“预收款”的形式销售商品时,产品或商品发出时不转移销售收入,长期记账,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正确的方法是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将预收货款记入该账户;销售实现时,借记该账户,按实现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应相应处理。如果预收款项不多,预售金额也可以直接记入“应收账款”账户。

2、 原材料的转移和核销(在产品购销中,企业不使用货币资金流量,而是通过协议将应收应付款项相互抵销)不记录“其他业务收入”,也不直接核销“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 非价格收入不计入销售收入,不预提销项税。

例如,大多数企业在收取和支付违约金时,会在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抵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非价格性支出的内容。所有非价格性支出,不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计入销售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4、 回扣销售

返利销售是制造商占领市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经营自己产品的一种利润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商家销售一定数量的厂家产品并按时付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商家返还实物、产品或配件。企业收到这些现金和实物后,现金不再入账或作为增值收入增加,更不用说“进项税转出”形成额外的账户操作。

5、 视同销售不计入收入

对原材料和产成品、礼品或产品(商品)样品的长期投资,不作为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

6、 在建工程原材料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原材料按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 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混合

在实践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大量混杂,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支、公司账户与股东相互交易等,如果出现财产混淆,公司财产可能被隐匿、转移或者被挪用由股东决定。

8、 流动资产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的部分不作为进项税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抵减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由企业留存备查参考资料。

9、 有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存货收益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