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纳税人”、“自愿”、“咨询”、“税务代理人”是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词。其中,重要的原则是:自愿和公开。

在自愿原则上。税务代理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重要的是满足纳税人的意愿。因此,税务机关不得强迫或者强迫纳税人自愿接受税务代理服务的原则成为税务代理行业的基本原则。

以开放为原则。为了达到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纳税服务的目的,应允许具有税法知识背景的人员参加税务代理,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而不应局限于一个税务代理事务所。因此,开放是税务代理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只有让高素质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行业,才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搞好税务代理市场,终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律师事务所的“三赢”局面。

从我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的初衷来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重点是为纳税人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例如,税务机关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开户申报提供代理服务。根据联合国产品总分类,税务服务的范围很广。但我国只对税务代理机构设立了标准,其他税务服务未纳入该标准的范围。实际上,其他税务服务主要涉及纳税人和税务咨询机构,一般不涉及税务机关,这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从事不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时,税务咨询机构只需遵守**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税法等,不需要专门立法。

有人认为,税务机关应该为税务机关服务,把是否有利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增加税收仓储作为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标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利于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不仅是经济法律关系,更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法作为一种管理职能的“管理论”理论早已过时,而西方**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职权进行限制和控制的“控制论”理论,在我国并没有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行政法是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论”理论在我国被广泛接受,从这一观点来看,纳税人在复杂的税法面前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强税机关与弱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行政权力,同时还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让税务人员帮助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内设立登记、征收、稽查等部门,确保**依法征税。事实上,无论税务代理制度是否建立,税收征管、降低税收成本都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建立的税务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自身的义务,这种义务也不能转移给税务机关。如果允许税务机关自行转移纳税义务,将减少税务机关追求税收公正,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3“代理”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税务代理人只能对纳税人负责,不能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必须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目的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税务代理应属于咨询业,而不是保险业。这与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客户负责,还对客户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保证职能有本质区别。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税务代理人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税务代理业务,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